中国公安部2003年8月7日公布户籍、交通、出入境及消防管理4方面30项便民措施,其中户籍管理推出7项新措施,包括取消出国或出境工作及留学1年以上者注销户口的规定等。
新例又规定,自即日起取消出国或出境1年以上者须注销户口的规定,以进一步方便公民出国或出境。旧规定於1994年制定,规定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者在出国1年以上即要注销户口。新规定取消以上限制,但出境定居者的户口则仍须注销,这些人再回国定居或回国工作,须在30日内办理常住户口登记。